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玟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補正委任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至107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5年4月至107年4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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