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壹拾參萬零陸佰貳拾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零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零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