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護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7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黃OO法定代理人江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OO(人別資料詳卷)自民國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十三時二十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1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文椿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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