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家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夫妻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易字第24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夫妻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淑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