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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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284號
原   告  張清全
被   告  黃資仁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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