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284號原 告 張清全 被 告 黃資仁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