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朝宗
視同上訴人 莊春霞
莊建翊
莊喬茵
莊 鄭采樺
吳武智
被 告 王政揚
被 告 蕭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莊朝宗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杜吳錦足 間因109年
度馬簡字第3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9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