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30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委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貳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