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戊○○
丁○○乙○○甲○○丙○○右當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限定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且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此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己○○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死亡,聲請人五人等為其繼承人,為此聲明限定繼承等情。經查: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時僅提出自製之繼承系統表一件為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己○○、聲請人全部之戶籍謄本,以及己○○之遺產清冊,聲請人均未為補正,此有本院通知補正之公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則己○○究竟是否為「被繼承人」?聲請人五人是否為己○○之「繼承人」?聲請人均未提出任何資料以供本院判斷,復未依法呈報遺產清冊。依上開意旨所示,本件聲明限定繼承,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徐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