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效穆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戴郁青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既居住大陸地區,其訴狀上之簽章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後始生效力,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其委任書亦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特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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