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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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訴人 莊竣詠 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豐年汽車.送達代收人 呂勝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上訴既因不合法而應予駁回,被上訴人另提起附帶上訴,因係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時所為,不具備獨立上訴之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