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05號聲請人臺中市私立豐年汽.送達代收人 呂勝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竣詠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依法送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所謂備上訴要件之附帶上訴,係指在自己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並具備獨立上訴之其他要件者而言(32年抗字30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9日提起附帶上訴,因附帶上訴乃附屬於上訴程序,故縱然上訴期間已滿(聲請人之上訴於101年7月5日屆滿),亦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2項自明。惟因相對人即上訴人之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7月31日駁回其上訴,該上訴程序既已終結,則聲請人之附帶上訴,自失所附麗,又因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20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皆於101年6月15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於101年7月5日屆滿,而聲請人於101年7月9日提起附帶上訴),依前開說明,不得視為獨立之上訴。是以,聲請人聲請依法送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