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4028號債權人家昌傢具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美秀 債務人 楊鳳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分別在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以及聲請強制執行更正狀以
法定代理人蔡美秀以及 柯淑菁 的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底是誰不免有疑義;另本院職權透過工商電子閘門查得債權人全體股東於民國103年5月31日同意委任 柯佑 取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惟 柯佑取 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死亡,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憑,此時依據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清算人死亡後其職務即為終了,債權人已無清算人,債權人應由全體股東進行清算事務抑或重新選任出清算人,是以本件債權人的
法定代理人究竟是誰不明,故本院於112年3月28日函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陳報①債權人是否有召開股東會重新選任清算人?②如有召開,新任清算人是誰以及③何以蔡美秀或柯淑菁可以以債權人的
法定代理人身分來聲請強制執行,該通知已於民國112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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