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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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2號
聲請人 胡明義
聲請人因告訴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告訴傷害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
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及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
(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
確定終局之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
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
出聲請,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
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