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瑋勝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3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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