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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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章鶴

陳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 章鶴詺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章鶴詺、陳稜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章鶴詺、陳稜蓁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16,840元

民國112年3月16日

8.75%

002

30元

民國112年3月16日

15%

003

20,805元

民國112年3月16日

10%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1,978元

民國112年3月16日

15%

002

148,932元

民國112年3月16日

1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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