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三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維毓 被告岳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晴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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