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16號原告 呂安忠
呂思儀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被告 謝銘璋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柯志民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