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3號聲請人 洪若綺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蘇啟新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陳祉安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劉惠齡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送達代收人 劉育燈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黃蘭雰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林弘彬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送達代收人 陳鈞凱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翌陞 送達代收人 謝憶文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送達代收人 謝妃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租屋居住,債務人現於高雄市佳欣、仁智托兒所擔任美語教師,自民國103年6月起至同年10月止每月可支配薪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15,620元【計算式:佳欣幼稚園(6,500+13,200+11,700+6,500+11,700)÷5=9,920;仁智幼稚園(6,500+6,000+6,500+3,000+6,500)÷5=5,700】且無三節、年終、全勤、午餐、不休假等津貼,又所領薪資尚須扣除國民年金、健保費用等必要支出,以上有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3年11月17日陳報之薪資匯款證明等資料在卷可稽。
三、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300元。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薪資,扣除其每月分期清償之金額,剩餘款項已低於103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90元,可見債務人已盡力提高其還款數額,並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已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盡其工作能力增加收入,則因收入
狀況須視債務人工作能力、專業素養、家庭、景氣等因素而定,而債務人日後是否有能力增加收入,則屬無法明確衡量且為將來不可預測之事,是未避免債務人日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仍應以債務人現今之收入為主,無由據以為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基礎。
㈢況清償成數高低,並非判斷債務人是否盡力清償之唯一標
準,而係取決於債務人在有無清算財產之之情況下,依債務人固定收入狀況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已盡其清償能力,各債權人是否已於可能之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為斷。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星展(臺灣)商業銀行│711,596│28.46%│1,22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37,545│9.5%│408│├──────────┼──────┼─────┼──────┤│花旗(臺灣)商業銀行│32,439│1.3%│56│├──────────┼──────┼─────┼──────┤│遠東商業銀行│124,288│4.97%│214│├──────────┼──────┼─────┼──────┤│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85,092│3.4%│146││)公司││││├──────────┼──────┼─────┼──────┤│大眾商業銀行│118,221│4.73%│20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324,040│12.96%│55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2,372│2.89%│124│├──────────┼──────┼─────┼──────┤│富邦資產管理(股)公│166,361│6.65%│286││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48,056│5.92%│255││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80,730│19.22%│827│├──────────┼──────┼─────┼──────┤│清償成數│約12.38%│清償總額│309,6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