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9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易儒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詹黃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9月30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