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9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易儒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詹黃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9月30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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