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交簡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交簡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緝字第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就本件車禍
事故未達成和解,而告訴人亦因車速過快於本件車禍亦有過
失,被告也因此受有傷害等一切情形,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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