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967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