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伍坤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依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提出其未成年子女之郵局存摺內頁所載,自103年7月11日起至105年1月18日止陸續有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675,837元,惟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於103年僅年約14歲,是聲請人應說明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匯款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郵局帳戶之原因及現有無繼續匯款,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聲請人稱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費用,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聲請人應查明積欠之金額,並應更正及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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