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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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抗告人 温婕羚 (原名 温玲玲 )相對人 王嘉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5年8月23日繳交聲請費用貳仟元,原審稱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與事實不符,原裁定顯有不當,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法院認其所為得抗告之裁定不當,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者,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已繳納本件聲請費用貳仟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即不應以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而裁定駁回其聲請。茲原裁定既有上述不當之情形,復經抗告意旨指摘及此,自應認抗告有理由,本院應自行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妍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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