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告 趙賢輝 被告 黃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稜鈞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告 趙賢輝 被告 黃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