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劉光粲
被告 徐志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邱筠雅
法官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劉光粲
被告 徐志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邱筠雅
法官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