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劉光粲

被告 徐志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邱筠雅

法官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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