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1230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富鈺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鈺企業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債務人富鈺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