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1219號債權人新亞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即瑩欣企業工程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瑩欣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可清晰辨識之出貨單影本等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瑩欣企業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