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三號
原告聲威網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忠 被告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文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B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