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中平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