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勞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瑞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啟昌 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十六樓之一,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靜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