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探索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樺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賴皆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木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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