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探索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樺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賴皆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木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