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京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翔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粘袁瑜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