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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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德瑋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179、1258號判決關於黃德瑋之緩刑宣告,撤銷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德瑋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79、1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於民國112年3月8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1年12月3日、111年12月25日、112年2月19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201、1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罪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8月11日確定,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德瑋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7
9、1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2年3月8日確定,其緩刑期間自同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1年12月3日、111年12月25日、112年2月19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201、1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罪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8月11日確定,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卻又涉犯罪質相同之加重竊盜罪,顯見法治觀念尚嫌薄弱,欠缺自律能力,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原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