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德安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德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 伍日 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蘇德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僅承認於民國10
1年4月11日8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不久前,先以300CC甲醇加50顆之優生優林藥錠溶解完後,再以電磁爐加熱,持續加熱至剩100CC後放置陰涼處,並辯稱只有萃取麻黃素,惟依卷證資料及扣案物品等可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對於是否有共犯涉案前後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涉犯本件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追訴,而於同年6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羈押期間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既有扣案物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2份可佐,所涉上開犯行非但罪嫌重大,復係犯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則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又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羈押訊問時原均坦承犯行,後始翻異前詞,且被告於偵訊時自承,自101年2月中旬開始至埔里,見習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詳述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綦詳,復於本院同年4月12日訊問時供述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供己施用並出售他人營利等語明確,被告嗣後於本案準備程序中否認上述所言,是否屬實,容有待本院於審理時釐清,經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綜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1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