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共十一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款帳戶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自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㈡、聲請人名下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如「無」者,須註明「無」】
㈢、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到院參辦。
㈤、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統一編號、營業額。
㈥、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㈦、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失業補助金?或其他津貼補助?
㈧、請提出聲請人現任職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須載明工作項目、職稱、每月薪資)。
㈨、請釋明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請敘明每月平均支出保險費金額若干)?並請提出保險契約書影本。
㈩、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納租金之證明。
、假如開始更生,更生清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