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耀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佳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