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96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吳坤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5,450元及
利息未給付,嗣中華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
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債
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及帳務明細表等資料為證,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
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