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81號
原告 謝明宗
被告 何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洪加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81號
原告 謝明宗
被告 何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