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81號

原告 謝明宗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何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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