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桃小字第390號原告 王勇欽 單鈴淇 被告 王怡方 即幸福腳印寵物坊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本院於上開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受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遞之答辯狀及證據,該部分事證未及提示與原告表示意見,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