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30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67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97年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皇家時報,其登載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7年6月19日,是至98年1月19日屆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8年4月19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8年4月20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嗣聲請狀並於98年4月21日始送達本院,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30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1│1000│││1│││││││├─┼───────────────┼──────────────┼────┼───┼────┼───┤│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3ND0000000-0││1│1000│││2│││││││├─┼───────────────┼──────────────┼────┼───┼────┼───┤│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3ND0000000-0││1│1000│││3│││││││├─┼───────────────┼──────────────┼────┼───┼────┼───┤│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69│││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99│││5│││││││├─┼───────────────┼──────────────┼────┼───┼────┼───┤│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432│││6│││││││├─┼───────────────┼──────────────┼────┼───┼────┼───┤│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407│││7│││││││├─┼───────────────┼──────────────┼────┼───┼────┼───┤│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93│││8│││││││├─┼───────────────┼──────────────┼────┼───┼────┼───┤│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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