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五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OO年十二月廿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OO年十月廿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