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小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馬振孝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兼上列被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住臺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十二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