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宜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豪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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