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秀好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秀好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為本案多次辱罵之各舉止,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存有前揭糾紛,即放任自身情緒,恣意對告訴人加以公然侮辱,顯示被告之情緒管理及自我克制能力均有所不足,所為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實非可取,並斟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復願與告訴人調解,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予賠償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倨篁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雲股
111年度偵字第14768號被告黃秀好女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秀好於民國111年1月4日20時15分許,在 林錫三 所居住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龍歡喜」社區1樓垃圾場,因倒垃圾問題與林錫三發生爭執,黃秀好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在上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社區垃圾場,以「叫警察來,不敢叫就是狗生的」、「瘋子」等語,公然侮辱在場之林錫三,而生損害於林錫三之名譽。
二、案經林錫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秀好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錫三指訴情節相符,有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可參,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龍歡喜社區現場照片、告訴人手機提供之被告影像、現場錄影光碟及譯文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間,基於恐嚇之故意,在上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社區垃圾場,以「你多猛」等語,恐嚇在場之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第1項恐嚇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著有判例可供參照。訊之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晚上會到處去偷拍照等語。經查,被告固對告訴人稱:「你多猛」等語,然被告上開言語中,並無任何對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有何惡害之通知,難認被告有何恐嚇之故意。從而,被告上開辯解,應屬可採。被告上開所為顯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應認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同一犯罪事實之關係,應為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檢察官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黃郁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