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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