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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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14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謝虹玲
被 告 吳泓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謝虹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吳泓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伍佰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