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78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長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雖另具狀請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免徵裁判費等語,惟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係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20人以上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台幣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核與本件訴訟情形不符,並無適用餘地,其請求自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