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9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蕭嘉慶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家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9,778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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