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0號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
4日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刑事再抗告狀(詳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定。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前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玉列105他1616字第24719號函,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以105年度聲字第950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揭說明,本件抗告既非對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應屬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案件。是本件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至抗告意旨雖誤載為「再抗告」,然並不影響上揭結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張耀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