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33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33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三三六六七號
債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名豐 債務人恆運科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魏世欽 債務人 魏世澤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借款美金①陸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參角肆分②參萬零伍拾陸元③陸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捌角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⑤壹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②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③九十年二月七日④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⑤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九點二五②八點五③七點七五④七點七五⑤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①六月二十五日②一月十九日③三月八日④三月二十七日⑤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壹拾柒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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